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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与自然律
[ 2008-4-2 15:30:00 | By: 天蓝 ]
 

中国人争吵时总爱责怪对方"不讲理"。 在汉语中,理常与道合在一起称为道理。就象在道理一词中理在道后面一样,在中国古代哲学中,理的观念出现得比道要晚很多。在先秦诸子中,理主要有两层意思。一是指物体的形式、形状、条纹等。如《韩非子·解老》说:"凡理者,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。""短长、大小、方圆、坚脆、轻重、白黑之谓理。"二是指事物变化运行具有的规律。如《庄子·则阳》:"万物殊理,道不私。"《荀子·解蔽》:"凡可知,人之性也;可以知,物之理也。"后来,理的事物发展规律这一含义逐渐扩展,还指道德规范、行为准则等意思。三国时代,魏国的学者刘邵在《人物志》中曾经提出对于理的分析。他认为"夫理有四部",理分四类:"若夫天地气化,盈虚损益,道之理也。法制正事,事之理也。礼教宜适,义之理也。人情枢机,情之理也。四理不同"。道之理即是自然规律,事之理即是政治制度,义之理即是道德准则,情之理即是人类思想感情的规律。
    理的观念,在宋明哲学中占有非常显著的重要地位。二程以理为他们的哲学体系的中心观念,以理为世界万物的最初根源。程颢说:"天者理也。" (《遗书》卷十一)朱子语录有一段说:"徐问:天地未判时,下面许多都已有否?曰:只是都有此理。"(《语类》卷一)又说:"未有天地之先,毕竟也只是理。"(《语类》卷一)程颐和朱熹认为世上的事物,其所以能存在,必须有一个"理",而且居于某个"物"之中。如果有一物,就必有一理。但如有一理,可能有,也可能没有与它相应的物。朱子语录有一段说"问:理是人、物同得于天者,如物之无情者亦有理否?曰:固是有理。如舟只可行之于水,车只可行之于陆。" (《语类》卷四)
程朱所讲的理,不仅仅指事物之理,而更是指行为的准绳,道德的标准。朱熹曾讲所谓理之内容道:"气则为金木水火,理则为仁义礼智"(《语类》卷九十五),"性是太极浑然之体,本不可以名字言,但其中含具万理,而纲领之大者有四,故命之曰仁义礼智"(《答陈器之》)。仁义礼智等封建道德标准是理的主要内容。程朱的学说,在其理论的逻辑上认为,作为世界万物的最初根源的理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标准。
在西方文化中,与中国古代哲学的"理"最接近的概念是自然律。西方哲学和基督教信仰中,自然律的含义大致有两方面,一为自然界的自然规律,二为自然人普遍遵守的社会法则,三为神圣的道德律。
就自然界的法则来讲,自然律指统摄自然界的自然规律,如热力学三定律,牛顿发现的万有引力定律,普郞克等人发现的量力理论以及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等。科学家们认为,整个宇宙可以用同样一套自然律去描述,各种物质,各种能,并各种适用于物质与能的定律,在整个宇宙之中都相同,宇宙间发现的化学元素都是一样的,基本粒子都是一样的。
基督教认为,自然界的法则来源于上帝。上帝创造诸天地以后,也把自然律置于万物之中,自然是上帝规定之秩序。上帝创造天地万物之后,并不是高高不上,不管不问,而是继续对宇宙进行管理,进行保守。上帝的创造大工,以自然的世界说,在上帝施行创造的那一周就已完成。自那个时候起,祂提供的照顾是:"用祂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。"(来1:3)自然律在创造时期,或用在洪水时期,都是无效的,但在这两个时期之外,却是不变的,有效的。在洪水之后,上帝赐下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应许说:"地还存留的时候,稼穑、寒暑、冬夏、昼夜就永不停息了。"(创 8:22)彼得后书三章四节讲到:"万物与起初创造的时候一样",七节又讲到"但现在的天地还是凭着那命存留。"。
在西方哲学家和思想家中,很多把自然律认同于人类理性和宇宙间的普遍法则。亚里士多德认为,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。亚里士多德在《修辞学》中说:"有两类法律:特殊法律和普遍法律…… 普遍法律是自然律,因为确实有人人都深信的自然正义和非正义,人们即使互不联系、互不商量,也都服从它"。斯多噶学派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,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,按照理性去生活,就是按照自然生活。荷兰法学家Ho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,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。
在基督教信仰中,自然律不是关于自然界的一般规律,它特指关于人的本性的规律,即神圣的道德律。就神圣的道德律而言,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托马斯认为,自然律是上帝制定的永恒律,并铭刻在人的心灵中,表现为人的自然禀赋和倾向。自然法既是不成文法.又是成文法,但首先是直指人心、见诸人心的不成文法,它以自然方式无声无息地支配着人的行为。不成文的自然律可对人的自然生活提供充足的指导,但却不足以保障人的社会生活,由此需要成文法的补充。在多得数不清的约束人们的成文道德律中,最为简洁、明白和重要的是上帝十诫。有人给十诫下了这样的定义: 它是量度正误、善恶的道德标准,是以上帝坚定不移、无瑕无疵的圣洁本性为标准。
加尔文也认为自然律是普遍的道德律。他在对保罗《罗马书》注释时说:"我们不能说他们(指外邦人)对于生活规则一无所知,人们的正当行为以自然律为充分依据,这是再普遍不过的事情了"他还明确地说:"上帝的律法即我们所说的道德律,它不过是自然律的显露,是上帝铭刻在人心上的良心的显露"。(《基督教要义》)但加尔文强调:第一,自然律来自神圣的永恒律,是上帝最先指定的"自然的命令" ,与上帝的意志有直接的联系;其次,虽然自然律使人们普遍注意到神圣的律法,但这不足以使人信仰上帝,信仰归根结底来自上帝的前定的恩典;最后,只有在信仰中,人们才能最长久、最清晰地领会自然律,自觉地把它作为永恒的道德律加以彻底、有效的贯彻。
中国古代哲学的理与基督教信仰中的自然律思想有很多相似之处。主要区别是,在理的观念中天道与人道是始终合一的,自然律思想中自然规律与道德规范是时合时分的。二者的最大区别是,中国哲学认为理既是世界的本源,也是世界的规律,而基督教认为世界的本源是上帝,一切都来源于上帝,自然律也来源于上帝,上帝是公义的,上帝超越于自然律,但衪自己也遵守自然律,不轻易改变自然律,虽然衪有时显示神迹。
----中国文化与基督教信仰比较随笔

    中国人争吵时总爱责怪对方"不讲理"。 在汉语中,理常与道合在一起称为道理。就象在道理一词中理在道后面一样,在中国古代哲学中,理的观念出现得比道要晚很多。在先秦诸子中,理主要有两层意思。一是指物体的形式、形状、条纹等。如《韩非子·解老》说:"凡理者,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。""短长、大小、方圆、坚脆、轻重、白黑之谓理。"二是指事物变化运行具有的规律。如《庄子·则阳》:"万物殊理,道不私。"《荀子·解蔽》:"凡可知,人之性也;可以知,物之理也。"后来,理的事物发展规律这一含义逐渐扩展,还指道德规范、行为准则等意思。三国时代,魏国的学者刘邵在《人物志》中曾经提出对于理的分析。他认为"夫理有四部",理分四类:"若夫天地气化,盈虚损益,道之理也。法制正事,事之理也。礼教宜适,义之理也。人情枢机,情之理也。四理不同"。道之理即是自然规律,事之理即是政治制度,义之理即是道德准则,情之理即是人类思想感情的规律。
    理的观念,在宋明哲学中占有非常显著的重要地位。二程以理为他们的哲学体系的中心观念,以理为世界万物的最初根源。程颢说:"天者理也。" (《遗书》卷十一)朱子语录有一段说:"徐问:天地未判时,下面许多都已有否?曰:只是都有此理。"(《语类》卷一)又说:"未有天地之先,毕竟也只是理。"(《语类》卷一)程颐和朱熹认为世上的事物,其所以能存在,必须有一个"理",而且居于某个"物"之中。如果有一物,就必有一理。但如有一理,可能有,也可能没有与它相应的物。朱子语录有一段说"问:理是人、物同得于天者,如物之无情者亦有理否?曰:固是有理。如舟只可行之于水,车只可行之于陆。" (《语类》卷四)
程朱所讲的理,不仅仅指事物之理,而更是指行为的准绳,道德的标准。朱熹曾讲所谓理之内容道:"气则为金木水火,理则为仁义礼智"(《语类》卷九十五),"性是太极浑然之体,本不可以名字言,但其中含具万理,而纲领之大者有四,故命之曰仁义礼智"(《答陈器之》)。仁义礼智等封建道德标准是理的主要内容。程朱的学说,在其理论的逻辑上认为,作为世界万物的最初根源的理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标准。
在西方文化中,与中国古代哲学的"理"最接近的概念是自然律。西方哲学和基督教信仰中,自然律的含义大致有两方面,一为自然界的自然规律,二为自然人普遍遵守的社会法则,三为神圣的道德律。
就自然界的法则来讲,自然律指统摄自然界的自然规律,如热力学三定律,牛顿发现的万有引力定律,普郞克等人发现的量力理论以及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等。科学家们认为,整个宇宙可以用同样一套自然律去描述,各种物质,各种能,并各种适用于物质与能的定律,在整个宇宙之中都相同,宇宙间发现的化学元素都是一样的,基本粒子都是一样的。
基督教认为,自然界的法则来源于上帝。上帝创造诸天地以后,也把自然律置于万物之中,自然是上帝规定之秩序。上帝创造天地万物之后,并不是高高不上,不管不问,而是继续对宇宙进行管理,进行保守。上帝的创造大工,以自然的世界说,在上帝施行创造的那一周就已完成。自那个时候起,祂提供的照顾是:"用祂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。"(来1:3)自然律在创造时期,或用在洪水时期,都是无效的,但在这两个时期之外,却是不变的,有效的。在洪水之后,上帝赐下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应许说:"地还存留的时候,稼穑、寒暑、冬夏、昼夜就永不停息了。"(创 8:22)彼得后书三章四节讲到:"万物与起初创造的时候一样",七节又讲到"但现在的天地还是凭着那命存留。"。
在西方哲学家和思想家中,很多把自然律认同于人类理性和宇宙间的普遍法则。亚里士多德认为,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。亚里士多德在《修辞学》中说:"有两类法律:特殊法律和普遍法律…… 普遍法律是自然律,因为确实有人人都深信的自然正义和非正义,人们即使互不联系、互不商量,也都服从它"。斯多噶学派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,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,按照理性去生活,就是按照自然生活。荷兰法学家Ho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,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。
在基督教信仰中,自然律不是关于自然界的一般规律,它特指关于人的本性的规律,即神圣的道德律。就神圣的道德律而言,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托马斯认为,自然律是上帝制定的永恒律,并铭刻在人的心灵中,表现为人的自然禀赋和倾向。自然法既是不成文法.又是成文法,但首先是直指人心、见诸人心的不成文法,它以自然方式无声无息地支配着人的行为。不成文的自然律可对人的自然生活提供充足的指导,但却不足以保障人的社会生活,由此需要成文法的补充。在多得数不清的约束人们的成文道德律中,最为简洁、明白和重要的是上帝十诫。有人给十诫下了这样的定义: 它是量度正误、善恶的道德标准,是以上帝坚定不移、无瑕无疵的圣洁本性为标准。
加尔文也认为自然律是普遍的道德律。他在对保罗《罗马书》注释时说:"我们不能说他们(指外邦人)对于生活规则一无所知,人们的正当行为以自然律为充分依据,这是再普遍不过的事情了"他还明确地说:"上帝的律法即我们所说的道德律,它不过是自然律的显露,是上帝铭刻在人心上的良心的显露"。(《基督教要义》)但加尔文强调:第一,自然律来自神圣的永恒律,是上帝最先指定的"自然的命令" ,与上帝的意志有直接的联系;其次,虽然自然律使人们普遍注意到神圣的律法,但这不足以使人信仰上帝,信仰归根结底来自上帝的前定的恩典;最后,只有在信仰中,人们才能最长久、最清晰地领会自然律,自觉地把它作为永恒的道德律加以彻底、有效的贯彻。
中国古代哲学的理与基督教信仰中的自然律思想有很多相似之处。主要区别是,在理的观念中天道与人道是始终合一的,自然律思想中自然规律与道德规范是时合时分的。二者的最大区别是,中国哲学认为理既是世界的本源,也是世界的规律,而基督教认为世界的本源是上帝,一切都来源于上帝,自然律也来源于上帝,上帝是公义的,上帝超越于自然律,但衪自己也遵守自然律,不轻易改变自然律,虽然衪有时显示神迹。

 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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